依照他们的理解,否定‘转地国有化的正当性就是否定城市土地国家所有的宪法规定。
在制定《民法通则》的时候,把欺诈、胁迫规定为无效,结果在实务当中认识到,规定为无效,当事人受欺诈、受胁迫的一方不吭声,那还是等于零,还是变为有效。他成年之后就向法院起诉,一审二审都败诉,通通被驳回,因为诉讼时间已过。
这个律师告诉他:民法通则有规定,你可以起诉。法律不仅拘束当事人双方,更要首先拘束法官和律师。第二个改变是把变更删掉了。法理能不能用?关键在于审判庭的法官,如果法官抠条文,则不太可能适用法理。本法和哪些法律会发生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呢?公司、票据、海商、保险、证券这些商事单行法,还有知识产权。
我们说中国近现代的民事立法始于1906年,是1906年正式开始的。除了第十章、第十一章没有什么问题之外,我想前面的每章都至少提一个问题。走向共和之后,我们又在北洋政府时期,继续进行民事立法。
这就标志着,中国的民法承认了间接代理。是谁决定要加上它?当然是中共中央最高领导人决定的。但美国没有人格权的特殊类型和一般人格权的概念,美国就有一个隐私权,美国就用一个隐私权把所有人格权的范围都涵盖了。现在的条文上讲到了成年监护制度,为他指定监护人,而且在他智力正常的时候,还可以自己通过书面形式指定监护人,叫意定监护。
这样的规定,有极重大的意义。理论上,教科书会讲出很多理由来,但实际上的理由是,别人都是社团、财团,包括德国、日本、我国台湾,为什么我们不搞社团、财团?我们为什么要搞一个营利性、非营利性呢?这个问题一直都在争论,关键在于别的国家的民法典不规定公法人,就在这一点。
现在的条文,仅有侵害英烈人格这第一个要件,没有造成近亲属精神痛苦这第二个要件,另外加上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要件,因此不属于私诉,英烈的近亲属不能行使诉权。《民法通则》在后,所以规定的多一点,但是再多也完善不了,总会有新的套不进这些特别人格权。在清朝的时候,有一百多年的时间,中国成为世界上比较贫弱的国家。法工委的副主任张荣顺,在民法典编纂小组协调会议上,宣布了这个决定。
法律不仅拘束当事人双方,更要首先拘束法官和律师。为什么要加上去?是因为它有重大的意义,负有重大的使命。比方说原来买房五千块钱一平方米,现在涨了要求变更,变更到1万或者2万,满足原告的要求,而且支持你变更的主张,同时又不同意原告变更到2万,给你变更到1万5,又凭什么呢?这就很难办。十、诉讼时效的效力 钟瑞栋:第十个问题,第一百九十二条关于诉讼时效效力的问题,原来的规定是诉权消灭说,第一百九十二条变成了抗辩权发生说,这个改变有没有什么实际的意义?如何理解? 梁慧星:诉讼时效这部分变动非常大,但争论最多的是一般时效期间是三年还是五年?一百九十二条中,诉讼时效届满,是权益消灭、诉权消灭,还是抗辩权发生?现在改为抗辩权发生。
所以大家注意,法工委副主任张荣顺答记者问的时候,讲《民法总则》对人格权进行了全面的保护,已经实现了全面保护。这就是关于《合同法》的争论难以达成一致采取的一分为二的办法。
在《德国民法典》就有特别人格权,类型比较少,我国《台湾地区民法典》上也有这些特别人格权。但是这样规定,附加上一个变更效果,就导致了理论上的冲突。
我有一些当律师的朋友,我问他:做了二十几年律师,你向法院起诉,主张过变更没有?他想一想:从来没有。回过头来,现在第一百八十五条已经获得通过,成为现行的法律制度,我们就应该研究如何通过解释使其得以实施?如前所述,构成侵害英烈人格的侵权责任,是两个构成要件,属于公益诉讼,而不是私人诉讼。成年障碍者,难以处理个人的财产和一些人身问题。在现实当中,一些姓名、肖像、个人的形象等都有巨大的价值。今天,我们非常欣喜地看到梁老师现在身体状况非常好,所以他还可以为我们民法学界做出更大的贡献。这个等字首先就是指损害赔偿请求权,因为胎儿做继承人或接受赠与是普遍的情况,而遭受损害是以受损害为前提,更特殊一点,没有把它明示出来,用等来暗示。
四、法人的分类问题 钟瑞栋:第四个问题是关于法人的,这次法人的规定有许多创新之处,因为时间所限我就不多说,有一个法人分类的问题,《民法总则》中基本上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,但是又在第四节中设了一个特别法人,特别法人基本属于公法人居多。我们当年就规定了20年这个客观期间,但过去没有充分重视它,因此法官很少适用,并且这个20年期间最后还加了一个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,这是对法官的一个很大的授权。
这就是为什么要制定民法典的原因。钟瑞栋:谢谢梁老师,这里还有一个问题。
顺便讲美国,美国保护人格权也是由侵权责任法保护,共通的。为什么要发明民事行为呢?是把民事法律行为定义为合法的行为,而可撤销的、无效的、违法的这些行为都不是民事法律行为,因此发明了一个民事行为,作为一个上位的概念,下面民事行为再分,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有效的,可撤销的民事行为,无效的民事行为,违法的民事行为,用的这样的方式。
现在《民法总则》的制定也是沿着这个思路,反正现在的《民法总则》不能把公立大学排除出去,不能把机关法人排除出去,不能把事业单位排除出去,实际上公法人、私法人都要在这里规定,因此我们没有办法规定社团、财团,否则这些公法人就无所归属。就个人而言,对于这部法典我深感满意但是,它也有缺点,缺点来自于这些单行法制定的时间不一样,起草人也不一样,它们是以不同的关系来制定的,各个单行法之间不协调,不一致,甚至包括指导思想,基本精神都不一致。既然大家都是约定俗成,我们就没有必要再更改。
立法是由人来参与的,法律是由人创造的,人的能力是有限的,立法机关、学者的能力也是有限的。所以说,它不能真正满足现代市场经济对法律调整的要求。
这就是现实,要求变更的很少。这里有了民事两个字就表明它是我们民法上的。
但现在《民法总则》明确规定了行为人(无权代理人)的责任。关于法律,其中也包括行政法规。
我自我定位是现实主义者,立法不是学术行为,不是写博士论文,它是复杂的。梁慧星:民事行为能力从10周岁下降到8周岁,和刑事责任年龄是没有关系的。《民法总则》不是一个单行法,在立法的时候就是作为中国民法典的第一编,所以说《民法总则》是民法典的总则编。因此,本法和公司法要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。
所以大家注意,法工委副主任张荣顺答记者问的时候,讲《民法总则》对人格权进行了全面的保护,已经实现了全面保护。第一个问题我想模仿中央电视台、新华社和人民日报等官方媒体的口吻向梁老师请教:请问梁老师,您认为这部《民法总则》最令人满意的是什么?感到最遗憾的是什么?又如何去弥补这些遗憾?谢谢。
能不能说绝对没有用呢?也不能说绝对没有用。紧接着出来征求意见稿,然后常委会三次审议,到今年3月15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正式通过中国《民法总则》。
刑事责任年龄是由刑法规定的,而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呢,由我们的民法决定。第二,本条规定损害英烈的人格承担责任,没有民法理论研究成果作为根据,没有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作为实践依据,没有外国成功立法经验作为参考,冒然规定,风险极大。
本文由望子成龙网发布,不代表望子成龙网立场,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:http://944r6.onlinekreditetestsiegergerade.org/onyxc/6035.html